漫畫/楊信
  導讀:曾是足球運動員的鄭先生因賭球欠了上級莊家任先生30萬元賭債,任先生將鄭先生告上法庭討債,鄭先生以賭球違法為由拒絕還債。昨日上午,市一中院終審駁回了債主任先生的上訴,並且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審理。鄭先生雖然不用還錢,卻面臨被行政拘留的處罰。
  案情

  討要賭債30萬

  二審法院駁回起訴
  2013年11月,任先生向海澱區人民法院起訴,稱任某與鄭先生系朋友關係,去年3月3日鄭先生向任先生借款30萬元,並出具借條一份。承諾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3日至2013年3月11日,以上借款到期後鄭先生至今未還,任先生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鄭先生償還借款30萬元及利息。
  討要賭球賭債30萬 一審勝訴
  鄭先生在一審中稱,鄭先生系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任先生,在任先生的引誘下加入了其做莊的非法賭球活動,涉案債務是鄭先生的非法債務,借條是鄭先生本人出具的,因賭球欠任先生17萬元的賭債,2012年10月份向其出具了30萬元的借條。另外鄭先生已經通過中間人李某償還了17萬元,雙方之間已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了,故不同意任先生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於2014年2月作出判決,認定任先生提交的借條能夠證明其與鄭先生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鄭先生雖辯稱雙方之間不存在借貸關係,涉案借條是因賭債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但是鄭某對此並未提交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對其該項辯稱,證據不足,該院不予採信。鄭先生還辯稱其所欠的款項應為17萬元,且已經全部償還完畢,但是對此並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對其該項辯稱,該院亦不予採信。
  欠賭資者不服判決 提出上訴
  鄭先生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訴。二審審理期間,鄭先生補充提交若干證據。其中,證人李某於2014年6月19日出庭作證,說任先生和李某是朋友關係,李某知道任先生開設球莊,鄭先生想賭球,就介紹二人認識,後二人自行聯繫賭球事宜。2012年底或者2013年初鄭先生電話聯繫李某稱因賭球欠任某賭債17萬元,任先生要求鄭某出具30萬元借條,李某出面協商此事,後鄭先生給李某18萬元支票,李某委托公司員工李某、周某套現後還給任先生。公司員工周某作為證人也出庭作證了支票套現的相關情況。開庭審理中,鄭先生還出示了錄音和視頻錄像,錄音和錄像中,任先生催鄭先生償還賭債,鄭先生表示賭球輸的錢自己都認,可是金額太高,可否寬限。在鄭先生提交的另一段錄音中,任先生對鄭先生的妻子進行威脅。
  二審法院駁回起訴 認為該案有犯罪嫌疑
  在二審審理過程中,經鄭先生申請,一中院法官到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萬壽寺派出所,調取了公安機關對鄭先生舉報任先生開設球莊的報案詢問筆錄,一中院法官還到銀行,調取了鄭先生與任先生進行資金往來的明細,雙方資金往來頻繁。
  任先生在開庭中均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但對證明內容均不予認可,對於雙方的頻繁資金往來,任先生稱就是債權債務關係,但是沒有相應借據或者收條。
  鄭先生在開庭中也陳述了其通過任先生進行網絡賭球的過程:“任某先給我一個用戶名和密碼,最高賭博額度是5萬元,如果沒有超過5萬元賭博額度的,雙方就是每周一結算上周的輸贏情況。我在每次下註時候都是虛擬的款項,只是在結算的時候再計算輸贏。每個盤口的賠率不同,比如賠率是0.78,那我下註10000元,則即使贏了我也只能獲得7800元,只要我下註,任某就會從下註的款項中按照比例抽取利益。”
  一中院在開庭後宣判,合議庭認為:任先生未提供證據證明借條中載明的30萬元資金來源及款項交付,鄭先生主張所寫欠條載明的款項是賭債,對此鄭某提交了證人證言、錄音錄像,法院調取了鄭先生、證人李某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鄭先生與任先生的資金往來明細等證據。綜合本案現有證據,該案存在犯罪嫌疑,裁定駁回任先生對鄭先生的起訴,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釋法

  案件為何移送公安機關
  本案合議庭審判長甄潔瑩介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的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的借貸糾紛、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法借貸關係。
  本案中,一中院法官經鄭先生申請,分別前往派出所和銀行,調取相關詢問筆錄及鄭先生與任先生資金往來明細,明細顯示雙方資金往來頻繁。鄭先生雖然出具了借條給任先生,但綜合詢問筆錄、證人李某等證言及資金明細,本案存在犯罪嫌疑,應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處理。
  賭債是非法債務 一旦認定可不還
  甄潔瑩庭長表示,賭博行為是一種無效法律行為,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不發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效力。賭債是非法債務、無效債務,“債權人”當然不具有請求權和訴權。
  “從本案看,如果公安機關最終認定確屬賭球,那麼即使鄭先生確實欠任先生相應的賭債,任先生也無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鄭先生歸還相應的賭債。”
  當事人可能承擔相應責任
  法官稱,如果任先生確實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收賭客投註,則將面臨相應的刑事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註的,屬於刑法規定的“開設賭場”。
  如果事實如鄭先生所述,其賭球的行為將有可能被認定為賭博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參與網絡賭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內存

  賭球和足彩相似

  但本質截然不同
  時值世界杯期間,網絡足彩受到廣大球迷的追捧。足球彩票與賭球均具有投機性和風險性,但足彩和賭球之間究竟有什麼區別?據市一中院刑事審判庭劉用印法官介紹,二者雖相似,但本質上截然不同。
  足球彩票的發行和運作是在政府統一安排、管理和監督之下開展的博彩業經營,我國現行立法也賦予了包括足球競彩在內的彩票以公認的合法性。
  劉用印法官表示,賭球作為一種賭博活動是必須禁止的行為。
  “網絡賭球通常以類似傳銷模式運行。”一般有“莊家—大股東—股東—總代理—代理—會員”6個層級。
  法官稱,參與網絡賭球的會員基本上是“十賭九輸”,又存在翻盤的僥幸心理,最終往往落得傾家蕩產的境地。“廣大球迷朋友一定不要參與各種形式的賭球,有關場所的經營業主也不要縱容賭博,更不要開‘盤口’、做‘莊家’,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本版文/本報記者 孔德婧
(原標題:討賭球欠款 被法院駁回)
(編輯:SN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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